2021年7月14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ST新光 002147)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工作人员于同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经安徽证监局查明,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其与富增 4 号资管计划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存在信披违规的违法事实。证监局决定,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据悉,新光圆成其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光曾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
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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