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 603876
2022年4月2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1]11号)。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周贤海先生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律协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银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吴则涛律师初步认为,投资者索赔条件为:一、在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12月3日之间买入鼎胜新材(证券代码:603876)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