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况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余亿元,人均获赔39余万元。
二、法院裁判
2019年11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曾对上市公司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该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投资损失1.46余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损失金额核定方面,法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三、资市短评
本案系继”五洋债“之后,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股票领域的首次具体司法实践。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的成功处理,对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广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推动了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的建设与落地,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本次庭审中投资者损失核定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以投资差额损失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加以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计算得出投资者的损失金额。这一计算方式为将来证券纠纷中投资者损失核定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