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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首家!毕马威因涉富贵鸟证券虚假陈述被判赔偿120万


事件概况

5月31日,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资产”)等四原告起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共索赔8800万元一案,原告之一金元顺安基金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毕马威对于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判令毕马威赔偿120万元。而原告金元顺安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为4100万元,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比例不足3%。




法院裁判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五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认定。1.在毕马威未受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3.毕马威对于发行人存款账户受限情况未能准确核实,对于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4.原告的投资行为及损失与毕马威的重大遗漏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毕马威相关行为属于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二中院综合考虑债券投资自身风险、宏观经济风险、行业风险及富贵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结合毕马威过错的程度,依法酌定毕马威赔偿原告损失金额为120万元。




资市短评

毕马威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首家因虚假陈述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首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促进证券中介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具有警示作用。


另外,本案也是首次出现法院对中介机构责任酌定固定金额赔偿。在此之前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法院曾判决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也有判决按比例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在“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中,承销商德邦证券、大信会计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被判在5%和10%的范围内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北京二中院开创性地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用酌定固定金额赔偿,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无论是固定金额赔偿还是比例连带责任,法院在认定中介机构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证券投资风险、宏观经济风险、行业风险,并结合各中介机构的不同职责范围和过错程度。如此既有利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又可以指引中介机构在各自行业依法依规开展证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