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 600525

2021年5月21日晚,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3民初1988号、(2021)粤03民初2001号共2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法院受理了蔡某某等十一人诉公司共计赔偿1,636,313.01元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20日,深圳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认定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明,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深证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处以警告、50万元罚款处罚,对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等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处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中银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吴则涛律师初步认为,投资者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代码:600525股票,并且2018年12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此期间为吴则涛律师团队的初步判断,根据案情后续发展可能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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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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