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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谈元宇宙|《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事件概况

2022年5月7日,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立法的指示精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中心短评

《条例》在北京市数字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瓶颈制约的背景下,作为一部数据经济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可以更好地落实体现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精神,并将北京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分别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字经济安全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北京市的数字经济工作进行法规制度设计。《条例》的出台立足于北京实际,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包容的态度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其严格响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仅可以解决现存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更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为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法制保障。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和新型智慧城市,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促进数字经济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普惠共享、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促进数字经济的领导,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解决本市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网信、发改、商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司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标准化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市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关键技术、通用算法、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七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开展数字经济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提升数字经济治理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于为数字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企业、科学家、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市为中央在京单位数字化发展做好服务,会同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本市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安全可信,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新技术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城市数字化由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部门在能源、土地、市政、交通等方面给予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重要无线数字基础设施(含无线电监测设施)周边建筑物控制高度,避免建筑物对无线通信的阻断。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建设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网络基础设施,统筹推进骨干网、核心网、专用网和基站建设,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平等进入,不得垄断经营,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本市合理利用地下管位资源,统一规划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管道,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市推动建设感知物联网,支持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提高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

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集约、绿色、智能的原则建设城市智能计算集群,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提升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协同周边城市共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

对新建数据中心实施总量控制、梯度布局和建设指导,支持存量数据中心实施优化调整和技改升级,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市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隐私计算、城市空间操作系统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建立领先的新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对于主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形成的新技术基础设施,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企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可以平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有关公共机构依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并按照要求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公共机构应当确保汇聚数据的合法、准确、完整、及时,探索建立基于动态的元数据网络进行数据目录描述。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在履行公共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 本市组织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支撑体系,推动实现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并定期开展评价考核。

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放、应用和评估,通过集中采购、数据交换、接口调用等方式汇聚非公共数据,建设维护市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及自然人、法人、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基础数据库,形成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数据支撑能力。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等方式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设立金融、医疗、交通、地理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专区。

本市探索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特定区域,鼓励多方数据导入和融合应用,允许区域内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研发、试验和示范应用,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体系。

本市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以及大数据相关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建设,通过数据应用竞赛、联合研发攻关等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环境和特定数据,供其进行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其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财产性收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在相关权益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进行数字化仿真,并对所形成的数字化产品持有法定相关权益,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的登记和评估制度,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发展交易撮合、评估评价、中介经纪、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等数据服务市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直接交易、平台交易等合法方式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交易禁止清单由市经济和信息部门制定。

本市设立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探索“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数据交易范式,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鼓励本市公共机构实施的数据采购活动,依托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实施。鼓励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入场交易。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通过政策支持、标准制定等方式,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瞄准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强化关键产品自给保障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本市通过资金、项目、算力等方式,支持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和开源项目建设,鼓励软件、硬件的开放创新发展,做大做强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技术和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安全咨询设计、安全评估、数据资产保护、存储加密、隐私计算、检测认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服务业发展,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提供服务。本市公共机构、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适当提高数字安全投入水平。

第二十六条 本市积极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其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大创新研发投入,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平台发展生态,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