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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规定》评析

2021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原《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规定》”),该规定对20188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复杂的金融环境进行了完善,另一方面是协调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主要内容

为适应复杂的金融环境产生的新型需求,增加了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的管辖。例如独立保函、保理、储蓄存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等。

确定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推动了《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由于境内投资者只能通过沪港通、沪伦通等渠道购买境外交易所股票,旧《证券法》并未明确域外效力,导致法院对于境外公司行为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无管辖依据,如今该问题已得到解决。

明确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规定以上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二、资市短评

本次《规定》修改后,南北两家金融法院形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管“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管“科创板”的格局。

另外,由于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地位,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涉及“一行两会一局”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相关的金融行政类纠纷,是其有别于上海金融法院之处。

此次《规定》修改,将有助于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聚焦建设国际一流金融法院目标,不断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性开放水平和规则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