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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落地

事件概况

2021年5月21日上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系列纠纷二审判决,判决要求为其担任财务顾问的招商证券与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裁判

上海高院认为,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此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三、资市短评

上述判决是全国第一例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其所带来的意义与影响绝非仅限于此案,其对未来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责任的承担提供了一种新的判决思路,同时也为中介机构的责任抗辩提供了典型范例。

本案的另一个突破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受到单独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依然被认定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这对中介机构也具有明确的警示效应。该判决至少明确了两个裁判趋势,一是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案件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与终极性;二是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其责任依据来源于《证券法》,是区别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独立责任,具有责任的独立性。

上海高院判决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过错与责任承担相适应”理念得到真正落实,突破了人们对于《证券法》第173条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通常理解,但此次判决依然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追溯至1998年《证券法》第161条可以看出这种比例连带责任为法律所认可。该案虽是首例,但类似裁判思路在“华泽钴镍”案、“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均有尝试,在未来,有关证券虚假陈述的裁判思路、归责方式都可能受到本案影响,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也由此翻开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