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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二审开庭,中介机构责任成为焦点

一、案件背景

2015年910日,“15五洋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年11月2日该债券二期上市。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7月10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以下简称为“大信会所”)所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会计师事务所皆于2019年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一审结果

2020年12月31日,投资者王放等 487 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综上,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陈志樟(五洋建设董事长)、德邦证券、大信会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二审情况

2021年8月17日上午,该案二审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共14人出庭。二审中,上诉人为德邦证券、大信所、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被上诉人为王放等487名个人投资者。

据悉,本次二审的争议焦点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关于程序方面,包括:1.五洋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当由投资人先申报债权才能提起诉讼;2.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3.本案属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4.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能否直接确认其民事责任;5.一审法院是否存在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6.本案是否应予终止审理等。

(二)关于实体方面,包括1.本案的揭露日应当如何认定;2.案涉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4、资市短评

根据上述情况不难看出,目前本案的争议点仍然聚焦于中介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今年两会前期,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曾呼吁: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因知表示,债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在国内刚起步,由于发行人自身往往陷入困境,目前似乎有让中介机构“全赔”的趋势。这看似“解气”,但不一定符合“行为和责任相适应”、“精准打击”的法律原则。

我们认为,“五洋债”一案中中介机构最终承担责任的情况将对市场和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中介机构承担了远远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不仅会放纵虚假陈述的真正操纵者与受益者,更会提高中介机构的单笔业务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的信息生产传递机制,产生行业的动荡。一个案件往往会对一个知名机构产生毁灭性打击,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康得新年报的审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未起到上市公司‘看门人’的作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旗下IPO项目全部被终止,分所也相继注销。

由此可见,不区分比例连带责任或权利与义务不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不利于形成和维护全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关系和机制基础,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而采取柔性的和解方式、落实“比例连带责任分配”可避免对行业造成过度冲击。一方面能提高赔偿效率,另一方面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责任分配的恰当性。长远来看,发展健康的行业格局、加强公共监督、强化内部治理,或许是促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更佳措施。